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 201443 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清理核实

第四条 清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

(一) 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 2013 年 月 30 日的各笔债务,其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 2013 年 月 30 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五条 工作分工。 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 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本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本部门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结果,报工作小组审核。

(三)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工作,审查债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存在争议的债务数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认真填报。 债务单位应认真清理填报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自身收入、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补助等情况。

(二)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按照 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口径说明及调整见附则)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债来源、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偿债计划及逾期情况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并报送本单位其他债务情况。

(三)项目情况。包括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性质、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及后续资金缺口、项目收益及运营成本、形成的资产等。

第七条 债权债务对账。债务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债务数据与债权人或相关单位逐笔核对确认。债权债务对账结果需经双方签章确认,涉及担保的担保人也要签章确认。

第八条 债务甄别。 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地方政府要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方牵头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债务划转的,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

第十条 结果确认。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债务清理结果签字负责。财政部门对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清理和甄别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债务锁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 2015 年 月 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和可变现资产,并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统计和评估结果随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