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虽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但对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来说,除了将面临11%的增值税以及部分成本支出或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等行业性问题以外,还可能遇到一些PPP项目所特有的税务挑战,值得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本文将分别从收入(销项税额)、成本及费用(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匹配度管理等角度做简要讨论。

 

  销项税额收入营改增后,企业的建筑业收入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建筑服务价格保持不变,而企业取得进项税额较为有限,那么可以预见企业的流转税负会较营改增之前有所上升。

 

  但值得注意的是,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通常还会取得不少其他类型的收益。例如:在项目公司层面可能会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者以贴息、财政返还、土地开发收益补贴等形式给予的政府补贴。这类收益如果被界定为非建筑业收入,则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企业如果成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方,则可能取得项目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如果项目运营期内或者项目结束后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则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通常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此可见,增值税处理会因项目收益性质而产生差异,所以,不同的项目收益组合将影响项目的整体税负水平。建筑企业在项目前期规划时就应对此加以考虑并做出相应安排。

 

  进项税额成本和费用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及费用支出能否取得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化,无疑是营改增后各家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PPP项目的特性使得相关建筑企业在试图解决这两则问题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能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PPP项目公司实施建造行为所形成的资产很可能不被确认为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是由项目业主或政府实施机构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而出现发票抬头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形,这将给建造支出的进项税抵扣带来潜在风险。

 

  如何将可抵扣进项税额最大化?

 

  在PPP项目公司自行立项建设并拥有基础设施所有权的情况下,若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则可能出现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而导致建设施工环节产生的巨额进项税无法获得抵扣。另外,如果企业在项目初期即可预见巨额进项税额难以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抵扣,那么,是否可以选择放弃抵扣,而将相关进项税额均匀计入成本费用等,目前尚无定论。这些问题显然需要建筑企业审慎对待,并在营改增细则出台后,认真研究对应的解决方案。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匹配度管理,比较理想的状态是使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发生时间、发生主体上皆相互匹配。然而,在实践中某些PPP项目会涉及多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且各自处于不同的项目进展阶段。

 

  营改增后,这一架构安排可能引起进、销项税额错配问题,即处于项目建设期的SPV可能缺乏销项税额,存在大量进项税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抵扣;而处于投入运营初期的SPV可能缺乏进项税额,存在大量销项税额从而带来大额税款支付。

 

  因此,具备这类架构的建筑企业应该积极考虑未来调整其项目结构和运营模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