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运用PPP模式,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作为支撑,除了必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外,有关经济政策、法律制度也需要改革与完善。在经济上,PPP的成功运行是建立在项目自身“财务平衡”的基础上的,而在此方面,税收激励措施又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由于税收是社会资本不能控制的变量,其高低及变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的运营成本与服务价格水平,PPP税收法规制度的设计成了决定PPP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需要及时地对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做出适当的补充与修订,以实现PPP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来解决PPP的涉税问题,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只能比照适用某些既有的税收法规及政策措施。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与PPP项目紧密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值税优惠方面的政策以及投资抵免政策。

 

  与PPP有关的税收法规政策的不足之处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就公共产品的提供事宜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此伙伴关系下,公共产品的提供既有别于传统的政府从“生产”到“提供”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也有别于完全市场化的私人提供模式。对于涉身其中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而言,其并非普通纳税人,而且现行税收法规及政策也不能适应PPP的发展,存在着以下问题:

 

  1. 没考虑到PPP的一些特殊涉税问题。

 

  如:在TOT(转让—运营—移交)模式下,存量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两次转让时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社会资本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纳税问题;PPP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申请税收返还,等等。

 

  2.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过窄。

 

  (1)政策优惠覆盖范围有限。

 

  (2)政策优惠期有限。

 

  3. 税收减免政策与当前的税制改革不相适应。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政策,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一律全减或全免。除了全国性的PPP项目外,众多的PPP项目都是地方性的。PPP项目建成后,其产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应的则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对地方性PPP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减免的应是地方税或共享税中属于地方享有的部分,而非全部。如果不只是针对地方享有的税收进行减免,而是连同中央分享的部分也进行了减免,其实质构成了中央对地方性PPP项目的直接补贴或是中央对地方的间接转移支付。

 

  4. 对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PPP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政府通常会向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对于这种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5. 对社会资本获得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让渡的股利如何纳税没有规定。

 

  在项目公司分红时,如果政府向社会资本让渡部分红利(作为一种间接补贴手段),社会资本的分红比例就会超过其持股比例,那么,如何认定这部分超比例分红的性质?现行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

 

  总结与建议

 

  通过PPP将社会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后,政府需要建章立制,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维持社会资本的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关系,只有如此,才能推动PPP的稳定发展。而在众多的政策措施及制度安排中,税收法规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首先,补充与完善税收法规政策。

 

  其次,制定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南。

 

  第三,建立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对PPP模式下的政府补助分类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