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一般主要涉税事项如下:

 

一、印花税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中一般涉及到两个以上印花税税目事项且一般未列明合同总额也未分别列明各税目事项的金额。因此,在合同书立日首先应按PPP合同整体进行印花税税源申报,在PPP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涉及到的具体项目实际结算后,按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PPP合同的执行

 

社会资本方在执行PPP合同的过程中,对外书立的合同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税目范围的,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二、增值税

 

一般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1、建设期

 

(1)购进货物、服务一般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可抵扣进项税额。

 

(2)按收入准则以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一般属于增值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会计确认计量收入时,社会资本方一般并未收到政府方支付的款项也未取得政府方承诺具体付款日期的凭证,并且提供的服务未完成或者销售不动产权属未变更,因此会计上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即可,不必申报销项税缴纳增值税。

 

(3)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请退税。

 

(4)建设期末,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验收合格,政府方财务账面确认PPP资产,此时,要区分PPP项目合同的收费模式以确定相关纳税义务。

 

①属于无形资产模式(使用者付费模式)的,视同社会资本方以实质转让PPP资产的方式取得了一项“特许经营权”,属于取得了增值税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行为,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需要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PPP项目资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或者按已验收合格的PPP项目资产的财务决算额(或政府方PPP项目资产入账额)缴纳增值税,缴纳时需要区分货物(动产)、建筑服务(不动产)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给政府方。此时,政府方视同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偿付了应付社会资本方的款项,发生了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应开具“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的发票给社会资本方。

 

②属于金融资产模式(政府付费模式)的,社会资本方就此时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项,区分已收到销售货物(动产)的金额、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的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给政府方。

 

2、运营期

 

(1)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按政府方规定的对象和价格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向使用者收取的款项,需要按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可以申请免税。如: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适用增值税退税项目的,可以申请退税。如:垃圾处理劳务。

 

(2)PPP项目合同属于金融资产模式(政府付费模式)的,社会资本方就当期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项,应区分已收到的款项属于PPP合同资产销售额部分、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部分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给政府方。

 

(3)收到的政府的补助,应区分是否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和数量相关,相关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相关的不缴纳增值税。

 

(4)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抵减增值税。

 

(5)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请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

 

1、建设期

 

PPP项目合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一般与财务会计确认收入的方法等同,对财务会计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也应视同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运营期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一般与财务会计确认收入的方法等同。

 

(2)PPP项目合同属于金融资产模式(政府付费模式)的,社会资本方当期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项,属于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部分的应缴纳企业税。

 

(3)收到的政府的补助,应区分是否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和数量相关,相关的应作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相关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符合的可按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符合的应作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

 

(4)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税。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以申请免税。

 

五、房产税

 

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5、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以申请免税。

 

六、土地增值税、契税

 

土地使用权一般隶属于政府方,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一般不会取得,极少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

 

如果涉及,PPP项目合同中形成的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政府方确认PPP 项目资产时即应发生权属转移,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新建房的方式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否则,在PPP合同项下,社会资本方运营期间属于使用自有资产在政府方的控制或管制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属于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不满足PPP项目合同“双特征”、“双控制”的要求,即社会资本方不能按PPP项目合同特定会计方式处理相关事项,而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