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处置融资平台公司

第二十八条 锁定融资平台公司。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以 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 2013 年 月 30 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 2013 年 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年底将更新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逐步剥离。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支持。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 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融资平台公司的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规范财政补贴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对企业的各类注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地方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关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 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存量债务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债务核实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债务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的;

(四)未按要求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

(五)动用财政资金偿还非政府债务的;

(六)单方面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等。对地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等级,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取消发行债券资格,扣减转移支付。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举债,扣减资金,冻结项目经费。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提拔和异地任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查频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