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实中影响PPP项目合同正常履行的主要因素,个人认为以下角度都值得关注:

 

 

一是PPP项目以及PPP项目合同的合规性,在PPP条例、PPP法出台前,还需要遵循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金融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有多起案件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以违反相关监管性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二是PPP项目合同应体现风险合理分担,一边倒或者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是大概率事件;

 

三是PPP项目合同体系以及PPP项目合同本身的完备性,包括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之间以及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包括退出、补偿、对等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合同中还应为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预留出再谈判空间,既要避免一律不能谈、也要避免随意改;

 

四是PPP项目合同应有切实的履行基础,即项目本身有合理的市场需求(项目本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补贴或者政府付费的财政支付在未来有客观可行性、社会资本有相应能力、项目交易安排具备可融资性等,这些都是PPP项目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必要条件;

 

五是PPP项目合同各方的诚信履约根本上离不开PPP条例乃至PPP法的保障。比如实施方案对于PPP项目合同应该有怎样的约束力?政府方出资是否应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方补贴或者付费未纳入预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社会资本方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期待PPP条例尽早出台。

 

本问答整理自周兰萍律师 作为财政部PPP智库专家就相关主题所作的分享